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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工程項目(概)預算、結算審計管理實施辦法

            2018-1-16 8:40:33 點擊數: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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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建設工程項目(概)預算、結算的審計監督,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公司新建、擴建、改建和修繕等工程,包括土建、井建、井巷、安裝、裝飾、道路、園林綠化、勘探等專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概)預算、結算審計,是指公司審計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公司規章制度及有關文件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概)預算、結算階段業務管理的合法性、合規性、實效性所進行的確認和評價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是指公司基建部、生產技術管理部、安環管理部、提質擴能項目指揮部、地質勘探部等建設工程管理部門。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概)預算、結算審計的目的是控制工程造價,改善工程管理,促進公司建設目標的實現。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概)預算、結算審計應遵循以下原則和方法:

            (一)? 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

            (二) 技術經濟審查與審計控制和審計評價相結合;

            (三) 以促進控制工程造價和規范工程管理為重點,并充分關注造價、工期、質量三者關系;

            (四) 加強與工程項目管理部門、監理單位、社會中介機構的協調和配合。

            第七條? 經公司批準的單項工程立項前必須進行(概)預算審計(搶險救災、突發性或應急而未及時編制概預算的工程除外),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立項金額和工程結算的依據;結算送審金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結算審計,否則不得辦理結算、決算手續。

            審計起點以下的工程項目,結算文件的組成依據、要求、程序、方法、內容等與審計起點以上的工程項目相同,由項目管理部門牽頭組織企業管理發展部、財務管理部等有關部門及人員進行審核,公司審計部門可提供造價咨詢服務并進行抽查。

            第八條?公司審計人員在工程項目審計中要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維護公司和項目承建單位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項目造價的真實和準確。

            第九條?項目管理部門應支持和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程項目審計工作,并如實提供有關工程項目的全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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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審計內容

            第十條? 工程項目()預算審計包括:

            1.(概)預算編制依據是否準確有效,有無預算超概算的情況;

            2.?設計文件是否按照批準的設計原則、范圍、內容、項目及投資額進行;設計深度是否符合規定;

            3.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否符合計價規范要求的“四統一”:統一項目編碼、統一項目名稱、統一計量單位、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

            4.工程量計算是否正確;工程范圍是否與圖紙一致,有無超范圍工程;

            5.工作內容與清單項包含的定額組價內容是否相符,定額套用是否正確,單價是否屬實;

            6.人工費、材料(設備)價差計算是否正確;

            7.措施項目清單編制是否正確;相關費率計取是否準確。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包括:

            1.?工程結算的編制依據是否有效,內容是否完整;

            2.工程結算的方式是否正確,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3.檢查工程設計變更、施工簽證內容是否真實,單價是否準確、合理,手續是否齊全,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4.檢查是否全面、真實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異及產生差異的原因是否合理、合規;

            5.檢查合同變更的原因是否真實,合同變更的程序是否合規,對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條款影響的處理是否合理;

            6.核定工程實際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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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審計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條 企業管理發展部應將經公司批準同意的年度工程項目計劃送公司審計監察部備案。公司審計監察部據此作出年度工程項目審計計劃,報公司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報審前,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應進行初審,簽署審核意見并報公司分管領導批示后,送公司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四條 公司審計部門根據建設工程項目規模和特點以及審計力量的可能性,依照《關于加強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寶色司[2012]64號)相關規定,確定自行審計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十五條 審計依據

            1.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計價定額、消耗量定額、材料造價指南等各類計價文件;

            3.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4.工程項目的圖紙、標書、合同、(概)預算、結算等資料;

            5.當地材料的同期市場價格。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應在工程項目立項前和竣工驗收合格后,分別將完整的送審資料及審核結果報送審計監察部。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應向審計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一)(概)預算審計資料包括:

            1.項目建議書;

            2.勘察合同和勘查報告

            3.可行性研究報告及估算;

            4. 經批準后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

            5.會審后的施工圖設計;

            6.設計交底會議紀要;

            7.工程項目預算書;

            8.與(概)預算有關的其他資料等

            ?()工程項目結算審計資料包括:

            1.項目建議書、立項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施工合同、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2.會審后的施工圖設計;

            3.設計交底會議紀要;

            4.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和變更預算、現場簽證單、隱蔽工程影像資料;

            5.作為價格調整依據的有效文件(如協商議價表、會議紀要、經濟簽證單等);

            6.項目承建單位所購材料、設備進場明細表及驗收單、工程進度款支付明細表;

            7.建設單位供應材料(設備)明細表和轉供水、電費用明細表;

            8.中間驗收單、竣工驗收報告、監理資料;

            9.勘察合同和勘查報告;

            10.項目承建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及取費等級證書;

            11.項目承建單位編制的工程造價結算書和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后的工程造價結算書;

            12.超出合同價部分結算金額分析說明和總結;

            13.與結算有關的其他資料等。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在收到完整的送審資料及審核結果后,應在7日內安排實施審計。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建單位若無正當理由,未能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不能滿足審計需要的,經2次詢告或電話通知后仍不能補充完整資料的,暫不安排審計,并退還項目資料。

            第十九條? 審計期間,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建單位應積極配合審計工作,若無正常理由,不配合審計工作,對審計項目拒不核對的,暫停審計,并由該部門和項目承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審計部門應在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的時間內(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500萬以下,在接到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500-2000萬,在接到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2000-5000萬,在接到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5000萬以上,在接到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出具審查意見;項目管理部門和項目承建單位在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門將審核定案結果報經公司審批同意后,出具審計決定報告。

            第二十二條 審計部門應當將工程項目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并負責檢查整改落實情況。項目管理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反饋審計部門。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建單位對審核定案結果有爭議的,經協商后仍不能解決且合同沒有明確爭議解決方式的,按《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辦法》第十三章“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規定方式進行處理,即項目承建單位可以以書面形式提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爭議進行解釋或認定,雙方對書面解釋或認定無爭議的,該解釋或認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結果。如雙方或者一方對書面解釋或認定仍有爭議,可按《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辦法》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提請仲裁或訴訟進行處理。

            項目承建單位既不按上述規定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又不顧事實和規定拒絕簽字定案的,根據事實和證據,進行函詢催告,經2次詢告無果后,出具審計決定報告并在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四條 為切實保障和維護公司利益,對在工程項目審計或檢查中,發現如下情形的,視情節程度,對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紀檢機關或司法機關:

            1.工程項目建設不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范和通知要求執行的;

            2.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松懈、監管職責不到位的;

            3.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計量或計價出現較大困難、糾紛和矛盾、難以復核的;

            4.未按合同約定超付工程款比例的;

            5.出現與實際不符的虛假驗收簽證或其它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

            6.人為原因導致出現質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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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審計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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